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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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被告定安秀峰建筑工程公司、莫凌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县支行偿还贷款本金 324865.73 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 2021 年 11 月 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 19174.9 元;2021 年 11 月 2 日至贷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的罚息,以本金 324865.73 为基数,按年利率6.675%计付;2021 年 11 月 2 日至贷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利息 14703.54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675%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230.31 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县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定安秀峰建筑工程公司、莫凌妹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县支行已预交的,本院予以退还。保全费 2241.2元,由被告定安秀峰建筑工程公司、莫凌妹负担,限于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县支行。 ...更多 | 2241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2022-03-02 | 〔2021〕琼9021民初2201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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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安税一局)许准字﹝2021﹞第(19)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03-15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定安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