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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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新28民终38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78.08元,由上诉人巴州上和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库尔勒石化园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2-2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新2801民初3117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安拓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巴州上和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巴州上和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库尔勒石化园分公司 | 623744.56 | 一、被告巴州上和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库尔勒石化园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安拓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1872.28元;
二、被告巴州上和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库尔勒石化园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安拓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以311872.28元为基数,按3.7%计算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三、被告巴州上和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新疆安拓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4.86元(已减半),由原告新疆安拓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71.49元,由被告巴州上和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巴州上和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库尔勒石化园分公司负担2953.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