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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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湘0121民初10406号
第三人
原告:
湖南中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红黄蓝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199399
一、确认原告湖南中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红黄蓝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6日解除; 二、限被告湖南红黄蓝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中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95995.5元; 三、限被告湖南红黄蓝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中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7408元(从2019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1日止,以每季度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之三的标准计算)及以95995.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三标准从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的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湖南中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1436元,由被告湖南红黄蓝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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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2
劳动争议
(2017)湘01民终970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长沙县中心学校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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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6
3
劳动争议
(2017)湘0121民初430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长沙县高桥镇中心学校,长沙县高桥镇F范林小学附属幼儿园,长沙县教育局,长沙县高桥镇F范林小学
12110.38
一、被告长沙县高桥镇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退还2007年6月补办养老保险时多收的334.18元; 二、被告长沙县高桥镇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退还原告交纳的2007年4月至2011年6月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11776.2元;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长沙县高桥镇中心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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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4
劳动争议
(2017)湘01民终1636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50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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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5
5
劳动争议
(2015)长县民初字第5037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长沙县高桥镇中心学校,长沙县高桥镇F范林小学附属幼儿园,长沙县教育局
12110.38
被告长沙县高桥镇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退还2007年6月补办养老保险时多收的334.18元; 被告长沙县高桥镇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退还原告交纳的2007年4月至2011年6月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11776.2元;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长沙县高桥镇中心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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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
6
其他
(2014)长县民重字第297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教育局
63425.86
1、限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工程剩余报酬31712.93元及鉴定费8800元,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应以剩余报酬31712.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L某某支付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41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070.5元,由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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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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