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海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刘学海
91420800MA499WCG6A
1000万元人民币
-
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城山村五组
湖北海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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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8)鄂08民终646号
上诉人
-
87890.22
一、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 二、湖北海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G某某经济损失87890.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91元减半收取1495.5元,由G某某负担295.50元,湖北海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54元,由海旺公司负担1354元,G某某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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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8)鄂0802民初496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湖北海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80131.52
一、被告湖北海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经济损失80131.52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G某某负担295.50元,被告湖北海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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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鄂0503民初2643号
被告
原告:
宜昌市伍家岗区立马焊接器材营销中心
被告:
湖北海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2022-10-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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