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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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安全生产行为 |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 | 250000 | 南山区安监局 | 2019-02-14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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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船舶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船舶涂装工程施工; | -- | 2099-12-31 |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91320324MA1MYE1412 | 睢宁国耀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 船舶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船舶涂装工程施工;船舶搭架工程施工;船舶修理、销售;钢结构工程施工;钢结构制作、安装、销售;室内水电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金属表面喷砂清理、喷涂;电气焊服务;机电设备、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焊接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金属材料、电线电缆、通讯器材(地面卫星接收设备及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消防器材、橡胶制品、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建材、钢材、服饰、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6-11-04 | 2099-12-31 |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睢税﹞许变准字﹝2021﹞第﹝29﹞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05-27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睢宁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4 | 睢国税 许准 〔2017〕 119 号 | --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3 月n 01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3 月n 01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睢宁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5 | 睢国税 许准 〔2017〕 117 号 | --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3 月n 01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3 月n 01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睢宁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6 | 无 | 无 | 税务变更登记 | 2019-12-17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睢宁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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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险纠纷 | (2019)粤0303民初18642号 | 原告 | 原告: 睢宁国耀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271992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睢宁国耀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人民币271992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719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睢宁国耀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1元,由原告睢宁国耀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5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人民币2654元。案件受理费原告睢宁国耀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的人民币265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睢宁国耀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