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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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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金源大厦BC座裙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9项招标公告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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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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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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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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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赣7101行初4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一、撤销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洪人社工伤认字(2017)第087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二、责令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W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结论。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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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2
其他
(2017)赣7101行初3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L某某,J某某
被告: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一、撤销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洪人社工伤认字(2017)第0878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 二、责令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L某某的工亡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结论。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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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3
其他
(2017)赣7101行初2号
第三人
原告:
X某某
被告: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一、撤销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洪人社工伤认字(2017)第087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二、责令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X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结论。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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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4
其他
(2017)赣7101行初15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X某某
被告: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一、撤销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洪人社工伤认字(2017)第0877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 二、责令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X某某的工亡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结论。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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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5
其他
(2017)赣7101行初11号
第三人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一、撤销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洪人社工伤认字(2017)第087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二、责令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H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结论。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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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6
其他
(2017)赣7101行初6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一、撤销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洪人社工伤认字(2017)第087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二、责令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W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结论。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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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7
其他
(2017)赣7101行初10号
第三人
原告:
X某某
被告: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一、撤销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洪人社工伤认字(2017)第087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二、责令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X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结论。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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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8
其他
(2017)赣7101行初8号
第三人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一、撤销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洪人社工伤认字(2017)第087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二、责令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H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结论。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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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9
其他
(2017)赣7101行初5号
第三人
原告:
M某某
被告: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一、撤销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洪人社工伤认字(2017)第087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二、责令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M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结论。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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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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