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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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浙0105民初7851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康达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吉如股份经济合作社 | 1271112 | 一、杭州吉如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浙江康达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拆迁补偿费用人民币635556元及以本金6355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浙江康达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4元,减半收取6202元,由浙江康达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621元,杭州吉如股份经济合作负担4581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预交的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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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浙0105民初7851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康达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吉如股份经济合作社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9-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