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邓年成
91420821594234188H
6000万元人民币
-
京山经济开发区新阳大道东段1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拟建项目1项;中标业绩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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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2年7月1日,我大队监督员对湖北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京山经济开发区新阳大道东段18号,法定代表人:邓年成)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3号车间1处室内消火栓箱体损坏。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2第084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消限字[2022]第0386号),对张德平、向剑辉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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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现查明2022年7月1日,我大队监督员对湖北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京山经济开发区新阳大道东段18号,法定代表人:邓年成)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3号车间1处室内消火栓箱体损坏。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2第084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消限字[2022]第0386号),对张德平、向剑辉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湖北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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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京山消防救援大队
2022-07-12
京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8号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鄂0882民初2114号
原告
原告:
湖北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14368
一、被告F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北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6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368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5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F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北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84元,由被告F某某负担。原告湖北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4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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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7
2
合同纠纷
(2022)鄂0112民初3167号
被告
原告:
湖北嘉德信工艺品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湖北嘉德信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嘉德信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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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鄂0821执110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W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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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4
合同纠纷
(2021)鄂0821民初2727号
原告
原告:
湖北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42345
被告X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北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3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2345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3月3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1年3月30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计429.5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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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鄂0821民初2839号
原告
原告:
湖北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胶密码贸易有限公司
85000
被告九江胶密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北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以85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22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64元,由被告九江胶密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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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鄂0821民初2728号
原告
原告:
湖北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星耀辉实业有限公司
43576.52
被告海南星耀辉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北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576.5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3576.52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5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44.50元,由被告海南星耀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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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7
合同纠纷
(2021)鄂0821民初2727号
申请人
-
43000
对被申请人X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3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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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8
承揽合同纠纷
(2021)鄂08民终139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3元,由武侯区沐锦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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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鄂08民终96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江西铭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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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鄂08民终97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8元,由上诉人江西铭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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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开庭公告 1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鄂0112民初3167号
被告
原告:
湖北嘉德信工艺品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06-15
2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荆门市京山县人民法院
2022-04-07
3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星耀辉实业有限公司
荆门市京山县人民法院
2022-03-01
4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胶密码贸易有限公司
荆门市京山县人民法院
2022-02-24
5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星耀辉实业有限公司
荆门市京山县人民法院
2022-02-21
6
承揽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6
7
买卖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30
8
买卖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30
9
买卖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9
10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京山康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武侯区沐锦装饰材料经营部
荆门市京山县人民法院
2021-06-2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