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田庄镇人民政府

正常 西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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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陕0826执26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4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原调解书剩余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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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8
2
其他
(2017)陕08民终471号
上诉人
-
101577.77
变更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6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为: 被上诉人绥德县田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绥德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01577.77元及利息(即未支付的工程款101577.77元的利息,从1998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016年8月21日支付的工程款90000元的利息,从1998年12月31日起至2006年8月21日止;2008年12月10日支付的工程款160000元的利息,从1998年12月31日起至2008年12月10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90元,由被上诉人绥德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3000元,上诉人绥德县田庄镇人民政府负担31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70元,由上诉人绥德县田庄镇人民政府负担5000元,由被上诉人绥德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7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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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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