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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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晋07刑终322号 | 被告 | - | 100000 | 一、维持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8刑初4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单位山西海纳百川胶带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撤销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8刑初4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Z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Z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