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安晟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胡志广
914420000615310837
880万
-
中山市东升镇裕民五经济合作社“广丰围”裕隆一路张池开房产厂房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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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合同纠纷
(2022)粤20民终579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Z某某已预交),由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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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2072民初7104号之一
原告
原告:
中山安晟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安晟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晟公司)
被告:
谛欧诺有限责任公司,谛欧诺(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中山安晟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中山安晟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025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中山安晟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谛欧诺(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谛欧诺有限责任公司(DIONO,L.L.C.)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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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3
承揽合同纠纷
(2021)粤2072执757号
被执行人
-
--
--
2021-07-06
4
承揽合同纠纷
(2019)粤民申3679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东莞市贝康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9-12-19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粤20民终1111号
被告
-
16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163元,由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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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6
承揽合同纠纷
(2018)粤20民终1769号
被上诉人
-
4288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2元,由上诉人东莞市贝康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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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7
承揽合同纠纷
(2018)粤20民终1768号
被上诉人
-
1161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2元,由上诉人东莞市贝康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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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粤2072民初1051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山安晟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关则兵,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42563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2563元给原告C某某。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为435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原告C某某已预交435元,本院不另行收退,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部分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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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9
承揽合同纠纷
(2017)粤2072民初2629号
被告
-
135940
一、原告东莞市贝康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向被告中山安晟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135940元并提取QQ3推车2000台(其中QQ3A紫色条纹500台,QQ3A红色条纹500台,QQ3A咖啡色条纹1000台); 二、被告中山安晟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贝康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退回21套模具[包括五金模具20套(其中异型铝管冲压模16套、圆形铁管冲压模4套)和弯管模1套];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贝康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中山安晟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2元,由原告东莞市贝康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546元,由原告东莞市贝康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被告已向本院预交,原告在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时一并迳付被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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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10
承揽合同纠纷
(2017)粤2072民初2630号
被告
-
42870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贝康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安晟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形成的采购单已于2016年10月解除; 二、被告中山安晟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贝康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返还款项4287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贝康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中山安晟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4元,诉讼保全费877元,合计2821元,由东莞市贝康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410元,被告中山安晟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411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第二项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反诉案件受理费1189元,由被告中山安晟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被告已向本院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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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1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2)粤2072民初2094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山安晟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02-0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2072民初7104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安晟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谛欧诺有限责任公司,谛欧诺(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5-1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2072民初7104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安晟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谛欧诺有限责任公司,谛欧诺(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1-02
4
其他
(2017)粤2072民初2629号
其他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7-04-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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