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1)粤1971执22772号 | 申请人 | - | -- | (2021)粤1971执227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8-30 |
2 | 合同纠纷 | (2020)粤1971民初10760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皓月车联网(东莞)有限公司 | 526849.02 | 一、被告皓月车联网(东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厂房租金173902.32元、宿舍租金17200元及相应的管理费27289.35元。
二、被告皓月车联网(东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厂房占有使用费17872.93元、宿舍占有使用费1767.74元及相应的管理费2804.68元。
三、被告皓月车联网(东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5921.59元。
四、被告皓月车联网(东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分段计算:(1)以40985.3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6日起;(2)以41119.38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6日起;(3)以38091.57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6日起;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以38091.57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6日起;(5)以38091.57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6日起;(6)以27933.82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6日起;(7)以22445.35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6日起;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皓月车联网(东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3331.8元。
六、驳回原告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23.56元(原告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732.57元,被告负担5690.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1-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0)粤1971民初10760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皓月车联网(东莞)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16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粤1971民初10760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皓月车联网(东莞)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