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设计未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 予以通报批评,责令补充绿色建筑设计文件 | -- |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6-02-04 | -- | |
2 | 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较多 | 通报批评 | -- |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6-01-29 | 信建设标〔2016〕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陕09执2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更多 | 2023-04-28 |
2 | -- | (2023)陕09执29号之一 | 申请人 | - | 528850 | 划拨被执行人安康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账户为267XXXXXXX********内存款5288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3-03-23 |
3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2)陕0924财保108号 | 申请人 | - | 1660000 | 对被申请人安康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农业银行紫阳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6787银行账户存款83万元进行冻结,限额83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更多 | 2022-07-13 |
4 | 合同纠纷 | (2019)闽06民终2826号 | 被上诉人 | - | 564451 | 变更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3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漳浦长德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上诉人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56445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31元,由上诉人漳浦长德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2-10 |
5 | 合同纠纷 | (2019)闽0623民初3076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漳浦长德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 | 564451 | 漳浦长德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费564451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4日起至还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4.50元,减半收取计4722.25元,由漳浦长德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16 |
6 | 合同纠纷 | (2016)闽0821民初2960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汀汀州新福音医院 | 1624252.8 | 一、解除原告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汀汀州新福音医院在2011年3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二、被告长汀汀州新福音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尚差的设计费812126.4元(计算方法为:33410.2平方米×40元/平方米×80%-25.7万元)。
三、被告长汀汀州新福音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至尚欠的全部设计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从2011年8月25日起,以尚欠设计费730913.76元计算(812126.4×90%),从2014年12月22日起,以尚欠设计费81212.64元计算(812126.4×10%)﹞。
四、驳回原告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43元,减半交纳13071.5元,由被告长汀汀州新福音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1-18 |
7 | 合同纠纷 | (2016)闽0402执46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6)闽0402执4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 ...更多 | 2016-09-07 |
8 | 合同纠纷 | (2016)赣民终24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6)闽0402执4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 ...更多 | 2016-05-03 |
9 | 合同纠纷 | (2015)三民终字第881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三明市徐碧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5-09-08 |
10 | 合同纠纷 | (2015)梅民初字第586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三明市X某某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三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 290000 | 一、被告三明市X某某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给原告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90000元并利息(该利息以29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3月16日计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告三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三明市X某某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更多 | 2015-06-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019)06民终2826号 | 被上诉人 | -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4 | |
2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漳浦长德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2019-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