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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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冀0637民初1695号 | 原告 | 原告: 保定彩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博野县分局 | 330000 | 被告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博野县分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彩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款3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给付清之日止、以33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227元,由被告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博野县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2-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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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冀0637民初1695号 | 原告 | 原告: 保定彩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博野县分局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2021-12-16 | |
2 | 定作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山东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 被告: 保定彩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