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8)闽0206民初4925号 | 原告 | 原告: 厦门昌兴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和景园置业有限公司 | 218667 | 一、厦门和景园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昌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交付厦门市海沧区房屋;
二、厦门和景园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昌兴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每日428.622元的标准自2017年3月29日起计至厦门和景园置业有限公司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
二、驳回厦门昌兴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90元,由厦门昌兴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405元,由厦门和景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19)闽02民终2071号 | 被上诉人 | -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