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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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吴中国税 许准 〔2017〕 930 号 | --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4 月n 18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4 月n 18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2 | 空 | -- | 有限公司设立 | -- | 2099-12-31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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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沪0120执375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2-07-2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沪0120民初16943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兆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千鲸展示道具制造有限公司 | 791058.58 | 一、被告上海千鲸展示道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兆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95529.29元;
二、被告上海千鲸展示道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州兆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395529.29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136元,由被告上海千鲸展示道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2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沪0120民初16943号 | 申请人 | - | 4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千鲸展示道具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4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8-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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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沪0120民初16943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兆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千鲸展示道具制造有限公司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1-12-21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沪0120民初16943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兆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千鲸展示道具制造有限公司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沪0120民初16943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兆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千鲸展示道具制造有限公司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