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海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刘家龙
91110116MA006XE173
2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A1251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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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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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116MA006XE173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龙海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6-07-14
2099-12-31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91110116MA006XE173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龙海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6-07-14
2099-12-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
3
(京怀一税)许准字〔2019〕第(6005680)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2019-08-08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京0115民初758号
原告
原告:
北京龙海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89336.24
一、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龙海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89336.24元; 二、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龙海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289336.2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0元、保全费1967元、公告费260元,由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2021-06-2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1-03-0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京0115民初758号
原告
原告:
北京龙海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宏美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1-05-2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