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

正常 华东
李朝晖
12360424491511533X
72943.05万元
-
修水县城凤凰山路35号与良塘洋洲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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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6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3

裁判文书 4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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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现场运维人员按规范操作采用PH浓度为10的有证标准液(ZCB31-2023-04-22-1A)对PH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核查,三次核查结果绝对误差均超过HJ355-2019技术规范要求±0.5;对PH分析仪与数采仪传输采用模拟量程传输(4-20mA)。对比PH分析仪与数采仪显示数值,相对误差为2.75%,不符合HJ356-2019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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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整
20000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04
九环罚202326号
2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其他
警告,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15000
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1-22
九卫医罚(13)号
3
经查明,1、经询问该医院器械科科长刘瑶证实上述装机试剂和幽门螺杆菌抗体分型检测试剂盒(规格:16人份/盒)均是2022年厂家作为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装机测试使用试剂,不作销售使用,不收取费用,由于测试人员忘记带走,导致遗留在医院,并提供上述试剂为装机试剂的厂家说明,故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由厂家装机测试使用的上述装机试剂(名称:1、ADP复溶液,2、开机清洗针,3、血小板聚集仪比浊质控液)的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2.当事人提供了医院近一年内采购幽门螺杆菌抗体分型检测试剂盒的购进票据、验收记录、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备案凭证,规格均是40人份/盒,无上述16人份/盒规格试剂盒的采购记录。3.经询问刘瑶证实上述规格为16人份/盒的试剂盒是厂家带过来调试使用的检验试剂,当事人只能提供上述规格为40人份/盒的试剂盒的产品备案凭证,该备案凭证中包装规格只包含40人份/盒和24人份/盒,无16人份/盒的包装规格。故当事人由厂家装机测试使用的上述规格16人份/盒的幽门螺杆菌抗体分型检测试剂盒的行为应认定为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因厂家出具说明,证实上述试剂盒不作销售使用,不收取费用,故无法计算货值金额。4.经询问刘瑶证实上述仅标注有产品批号:20230428,有效期至:20250427的产品实际名称是“传感器保护器”,是上述一次性使用血液透析管路中的一个组件,医院今年3月份采购使用的贝朗血液透析设备进行血液治疗之前对该设备动脉压进行检测时需要多使用一个一次性使用血液透析管路中的组件,即上述传感器保护器。原装的一次性使用血液透析管路(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43102021)只有一个传感器保护器,医院血透科发现这个问题后就直接联系了厂家业务员,让其直接邮寄一部分单独包装的上述传感器保护器到血透科科里使用,厂家邮寄过来的就只标注了产品批号及有效期,没有标注名称及相关信息,且厂家未收取费用,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传感器保护器的备案或注册凭证。5.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五)妊娠控制;(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的规定,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使用的上述产品传感器保护器符合上述医疗器械的定义。该产品为单独包装,仅标注有产品批号及有效期限,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的备案或注册凭证,故上述产品传感器保护器应认定为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6.上述产品传感器保护器为厂家免费提供给当事人使用,除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的126个上述传感器保护器,当事人已无库存,故该批传感器保护器货值金额也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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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没收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幽门螺杆菌抗体分型检测试剂盒(免疫印迹法)10人份及传感器保护器126个2.罚款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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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0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修水市监稽械处罚20235号

信用中国 2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赣环辐证﹝G2290﹞
新标准
辐射安全许可证
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2-12-30
2027-12-25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
赣卫放建许决字(2022)第006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机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
2022-03-01
2099-02-28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3
SHWJ07(2023)0006
新标准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李朝晖)
2023-03-01
2029-01-26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4
修城建字第360424202200009
新标准
修城建字第360424202200009
工程规划许可
2022-03-01
2099-12-31
九江市修水县自然资源局
5
赣卫放建许决字(2021)第015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北院区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和CT模拟定位机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2021-08-19
2099-08-19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6
12360424491511533X001U
新标准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
2023-03-02
2028-04-01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7
赣环辐射﹝2022﹞31号
新标准
辐射环评批复文件
同意
2022-04-27
2099-12-31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8
赣卫放许决字(2023)第002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变更法定代表人
2023-03-13
2099-12-31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9
赣卫放证字(2017)第001号
旧标准
--
放射治疗
--
2099-12-31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0
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2022﹞第01号
新标准
修水县人防办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
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三期工程
2022-02-25
2099-12-31
修水县人防工程建设维护中心

裁判文书 4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1)赣0424民初391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1
被告:
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修水县西港镇卫生院
--
一、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Z某某1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03829.68元。 二、修水县西港镇卫生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Z某某1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0965.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5元,由Z某某1负担500元,由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负担3754元,由修水县西港镇卫生院负担7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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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1)赣0424民初72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L某某
被告:
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
1531
一、被告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L某某因女儿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590488.05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自负1531元,由被告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负担9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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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3
侵权责任纠纷
(2021)赣0424民初55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H某某,H某某
被告:
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
267702.94
被告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H某某、H某某260215.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8元(原告已预交11518元),由原告自负7487元,由被告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负担40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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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4
合同纠纷
(2020)赣民终953号
上诉人
-
5251340.27
一、撤销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4民初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4民初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增加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南院综合大楼造价5251340.27元; 三、驳回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7909元,由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由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负担479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240.09元,由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240.09元,由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负担5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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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5
侵权责任纠纷
(2020)赣0424民初2411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
被告:
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
271533
由被告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039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3元,由原告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承担2149.2元,由被告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承担32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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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6
侵权责任纠纷
(2020)赣0424民初287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
491677.77
一、由被告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医疗损害赔偿款491677.77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2元,减半收取5051元,由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承担1767.85元,被告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承担328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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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7
合同纠纷
(2020)赣04民初36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
9787409.24
一、确认增加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南院综合大楼工程造价9787409.24元; 二、驳回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7909元,由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91元,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负担79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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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8
侵权责任纠纷
(2020)赣0424民初113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
100000
由被告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690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预交1150元),由被告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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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9
侵权责任纠纷
(2020)赣0424民初2638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
355208
一、由被告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护理医疗费用人民币355208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22元,减半收取3611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611元,被告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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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10
侵权责任纠纷
(2020)赣0424民初262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
61840
准许原告Z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计673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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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开庭公告 7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赣0102民初147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F某某
被告:
江西省儿童医院,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024-05-23
2
--
(2024)赣0102民初147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F某某
被告:
江西省儿童医院,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024-05-21
3
--
(2024)赣0424民初217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
九江市修水县人民法院
2024-05-09
4
--
(2023)赣0424民初497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X某某,X某某,F某某
被告:
S某某,C某某,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
九江市修水县人民法院
2024-04-03
5
--
(2023)赣0424民初497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X某某,X某某,F某某
被告:
S某某,C某某,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2024-04-03
6
--
(2024)赣0424民初217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
九江市修水县人民法院
2024-03-08
7
--
(2024)赣0424民初217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2024-03-08
8
--
(2024)赣0424民初217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
九江市修水县人民法院
2024-01-29
9
--
(2024)赣0424民初217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2024-01-29
10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3)赣0424民初315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
九江市修水县人民法院
2023-11-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