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昌祺塑料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李敖琪
91330200750396446E
22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727号(江北投资创业园区)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管理体系认证2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18年8月16日我局接江北工业区管委会举报并经现场勘察,发现你公司在塑料制品制造加工项目生产中未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含油废木屑贮存桶破裂致使桶内沉淀的废油漏出,经雨水冲刷流入厂区雨水井污染环境。
...更多
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
处以罚款柒万伍仟元。
75000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江北分局
2018-10-12
甬北环罚字〔2018〕第19号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784执5324号
申请人
-
1572270.66
一、被执行人浙江德浩实业有限公司在(2019)浙0784执5324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德浩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72270.66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0-10-13
2
合同纠纷
(2019)浙0205民初1971号
申请人
-
686548.73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鄞江鑫光塑料厂银行存款686548.7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12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2019-05-09
3
合同纠纷
(2017)浙0205执1797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7)浙0205执17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8-02-01
4
合同纠纷
(2017)浙0205执1797号
申请人
-
--
将以下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易美莱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创业园投资C区通宁路520号3栋,组织机构代码:053829488。 法定代表人:陈仕亮。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更多
2018-02-01
5
其他
(2016)浙0205民初4195号
原告
原告:
宁波昌祺塑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江北易美莱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52000
被告宁波市江北易美莱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昌祺塑料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及水电费3200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宁波市江北易美莱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7-04-13
6
合同纠纷
(2016)浙0205民初4195号
原告
原告:
宁波昌祺塑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江北易美莱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52000
被告宁波市江北易美莱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昌祺塑料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及水电费3200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宁波市江北易美莱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7-04-13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市江北易美莱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04-01
2
送达公告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市江北易美莱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01-0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加工合同纠纷
(2019)浙0205民初1971号
原告
原告:
宁波昌祺塑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海曙鄞江鑫光塑料厂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06-0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