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杨锦华
9144070331501073XX
1169万元人民币
-
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文昌花园文杰小区45幢105室首二层、106室首二层(一址多照)
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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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6

被执行人 3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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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本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还款协议书》合法有效,两被告应依约履行。被告老匠装饰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老匠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234516.24元及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老匠装饰公司逾期未还款,按照《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杨锦华应对被告老匠装饰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杨锦华对被告老匠装饰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老匠装饰公司、杨锦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锐华支付工程234516.24元及利息(利息以234516.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2年8月28日起计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5035.99元);二、被告杨锦华对被告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46.8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杨锦华负担。原告赵锐华已预交的2446.8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杨锦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446.8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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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3-04-12
〔2022〕粤0705民初9681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23611116】。1、被申请人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锦华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7月7日的利息90.0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自2021年7月8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给付之日止,其中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发放时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65.25个基点计算,罚息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被申请人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锦华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352元;被申请人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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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2022-08-25
〔2022〕粤0703民初255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27611118】。1、被申请人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锦华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89008.4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暂计至2022年3月7日的罚息11843.0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自2022年3月8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给付之日止,其中利息以289008.49元为基数按贷款发放时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65.25个基点计算,罚息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被申请人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锦华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6043元;被申请人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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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3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2022-08-25
〔2022〕粤0703民初257号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杨锦华、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林国浩工程款486000元(含工程款本金409571.39元及利息、律师费)。被告杨锦华、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分期清偿上述款项,自2022年4月份起于每月15日前各支付不少于27000元,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二、若被告杨锦华、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约定,则原告林国浩可就尚欠款项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两被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442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200元均已由原告林国浩缴交纳,由被告杨锦华、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2年4月15日前迳付给原告林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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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2-05-09
〔2022〕粤0705民初1058号
6
2018-10-01至2018-12-31逾期未缴纳税款
其他
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处罚内容::2018-10-01至2018-12-31逾期未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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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2019-11-25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3-10-26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6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粤0703执206号
2024-01-15
(2021)粤0703民初20015号、(2023)粤07民终4214号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粤0703执205号
2024-01-15
(2021)粤0703民初20019号、(2023)粤07民终4215号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粤0705执2637号
2023-04-12
(2022)粤0705民初9681号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粤0703执6298号
2022-08-25
(2022)粤0703民初257号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粤0703执6292号
2022-08-25
(2022)粤0703民初255号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粤0705执3142号
2022-05-09
(2022)粤0705民初1058号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44588
(2024)粤0705执1734号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2
287619
(2024)粤0703执206号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2024-01-15
3
159881
(2024)粤0703执205号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2024-01-15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蓬江税一分局)许受字﹝2019﹞第(150326)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9-07-02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2
9144070331501073XX
旧标准
--
营业执照
--
2099-12-31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粤0705执3142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2)粤0705执31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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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2)粤0705民初474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3118
一、被告Z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工程款23118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50元(已由原告L某某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89.44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218.06元。原告L某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8.0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Z某某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18.0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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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7
3
合同纠纷
(2022)粤0703民初25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被告:
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锦华
52352
一、被告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锦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7月7日的利息90.0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自2021年7月8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给付之日止,其中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发放时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65.25个基点计算,罚息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二、被告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锦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352元律师费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1.06元减半收取555.53元,保全费520元,合共1075.53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锦华共同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预交的诉讼费用1075.5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锦华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用1075.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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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4
其他
(2021)粤0703财保230号
被申请人
-
200000
一、查封申请人广东建钢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担保人L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江门市蓬江区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H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广东建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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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5
其他
(2021)粤0703财保231号
被申请人
-
362100
一、查封申请人广东建钢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担保人L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江门市蓬江区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H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621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30.5元,由申请人广东建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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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开庭公告 1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粤07民终4214、4215号
其他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06
2
--
(2023)粤07民终421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东建钢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06
3
--
(2023)粤07民终421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东建钢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06
4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3)粤0705民初4329号
被告
原告:
广东建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H某某,江门华润混凝土睦洲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3-08-17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粤07民终4215号
被告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10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粤07民终4214号
被告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10
7
劳务合同纠纷
(2023)粤0705民初365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3-05-26
8
劳务合同纠纷
(2023)粤0705民初365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3-05-26
9
劳务合同纠纷
(2023)粤0705民初3652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江门市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3-05-26
10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2023)粤07民终1407号
被上诉人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1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