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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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位于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龙渊街道后沙路一村联建房E组团2单元301室的龙泉市御足堂足浴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场所属于消防备案范围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阶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更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更多 | -- | 龙泉市市公安局 | 2019-10-21 | 龙(消)行罚决字〔2019〕00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