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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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黔0502民初2255号 | 被告 | 原告: 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 被告: 成都天地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廖伟江,成都仁宇宏发建材有限公司,李卫华 | 4890229.94 | 一、被告成都天地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截至2021年2月28日的租金2439914.9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39914.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租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天地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钢管38842.8米、扣件38866套、顶托1183支、套筒2725只、快拆架434.8套;
三、被告成都天地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从2021年3月1日起至建筑物资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的租金及违约金,租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未归还的钢管38842.8米、扣件38866套、顶托1183支、套筒2725只、快拆架434.8套为基数,按照《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前述建筑物资租赁材料每月实际产生租金为基数,从次月19日起至租金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付;
四、驳回原告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77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保险费10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177元,由被告成都天地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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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3)粤0104民诉前调25433号 | 原告 | 原告: 成都仁宇宏发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12-11 | |
2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渝0120民初7618号 | 被告 | 原告: 毕节金海湖新区科宏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 成都仁宇宏发建材有限公司,L某某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
3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黔0502民初2255号 | 被告 | 原告: 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 被告: 成都天地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成都仁宇宏发建材有限公司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