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树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王兵华
91410322317263538Y
500万元人民币
-
孟津县城关镇会盟大道桂城小区4幢1单元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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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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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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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0
孟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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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8
孟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用益物权纠纷
(2021)豫03民终482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孟津县白鹤镇学院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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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2
用益物权纠纷
(2021)豫0322民初1758号
被告
被告:
洛阳市树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
150100
一、被告洛阳市树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W某某共同支付原告孟津县(现为孟津区)白鹤镇学院村村民委员会承包费60040元及利息;以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分段计算利息,其中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以30020元为基数,2020年9月16日后以60040元为基数。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孟津县(现为孟津区)白鹤镇学院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650.5元,原告负担250.5元,被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部分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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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2021)豫0322民初1758号
被告
原告:
孟津县白鹤镇学院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
洛阳市树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2021-05-31
2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2020)豫0322民初2879号
被告
原告:
孟津县白鹤镇学院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
洛阳市树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2020-11-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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