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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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年4月15日,郓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如实记录员工潘金同、潘玉庆、潘玉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你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立案调查。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3、询问笔录3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企业员工名单1份;6、陈峰、苑尚波、潘金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更多 | 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 | 10000 | 郓城县应急局 | 2019-04-23 | (郓)应急罚〔2019〕202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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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976000 | (2024)鲁1725执2017号 | 郓城县人民法院 | 2024-05-09 |
2 | 4911916 | (2024)鲁1725执891号 | 郓城县人民法院 | 2024-02-28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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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鲁1725民初9063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郓城县龙森铸造有限公司,郓城县佰信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金华纺织有限公司,陈峰,Z某某 | 3740500 | 一、被告郓城县龙森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借款为基数,自欠息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计算);二、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郓城县龙森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地磅1台、行吊1台、中频电炉2套、抛丸机3台、钻铣床1台、射芯机6台、射芯机1台、空压机3台、空压机1台、砂轮机7台、摇臂钻床1台、射芯机1台、万能铣1台、钢结构资产648㎡、钢结构资产360㎡)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郓城县佰信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金华纺织有限公司、陈峰、Z某某在最高额2,248,5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郓城县佰信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金华纺织有限公司、陈峰、Z某某在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有权向郓城县龙森铸造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28元,减半收取计9,114元,由被告郓城县龙森铸造有限公司、郓城县佰信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金华纺织有限公司、陈峰、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2-11-25 |
2 | 合同纠纷 | (2021)鲁1725执1705号 | 被执行人 | - | 2628400 | 冻结被执行人郓城县龙森铸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
行1592××××19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28400.00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