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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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该场所未按规定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5000 | 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0-12-25 | -- | |
2 | 其他违法行为 |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5000 | -- | 2020-12-23 | 石卫职罚字〔2020〕第001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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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08 |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 | -- | 2021-10-14 |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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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1321民初453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大武口区华铭石材厂 | 158875 | 被告大武口区华铭石材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货款158875元,并支付从2021年9月2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8.75元,原告W某某负担30元,大武口区华铭石材厂负担173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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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1321民初453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大武口区华铭石材厂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