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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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证经营 |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罚款3044元。 | 3044 |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1-11 | 桂北市监支处罚〔2022〕4-53号 | |
2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一、没收违法所得捌拾柒元整(¥:87.00);二、罚款人民币叁佰柒拾玖元贰角(¥:379.20)。 ...更多 | 379 | 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2-16 | 桂北市监处罚银〔2022〕58号 | |
3 |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17日购进“蜜香豆绿豆沙”绿豆口味棒冰40支,并放在店内冰箱内销售。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上述“蜜香豆绿豆沙”绿豆口味棒冰,规格为:净含量65克的供货商资质证明、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出示。 ...更多 |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结合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更多 | 50000 |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11-09 | 桂北市监罚〔2020〕03-549号 | |
4 | --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二.罚款人民币2400元整。 ...更多 | 2400 | 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8-21 | 桂北市监罚〔2020〕03-28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