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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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903740650 | 11903740650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513;法定代表人:冯辞;成立日期:2019-12-09 ...更多 | 2019-12-09 | 2099-12-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22206802491 | 22206802491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513;法定代表人:郎巍;成立日期:2019-12-09 ...更多 | 2022-01-29 | 2099-12-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深金监担﹝2019﹞79号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 一、机构名称。核准拟设融资担保公司名称为“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二、注册资本。核准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亿元人民币,实缴货币资本为30亿元人民币。三、股东及出资比例。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0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100%。四、业务范围。核准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五、营业地址。同意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513,并予以备案。六、高管任职及备案。同意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拟任执行董事牛冠兴(身份证号:420102********0032),监事王晓荷(身份证号:110102********5027),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冯辞(身份证号:460021********0217),首席增信官(副总经理)郎巍(身份证号:222401********0674),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杨青(身份证号:120101********3049),战略总监(副总经理)张剑文(身份证号:342130********0017)的任职资格,并予以备案。 ...更多 | 2019-12-07 | 2099-12-31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
4 | 22409707536 | 22409707536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513;法定代表人:郎巍;成立日期:2019-12-09 ...更多 | 2024-05-16 | 2099-12-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21903942732 | 21903942732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513;法定代表人:冯辞;成立日期:2019-12-09 ...更多 | 2019-12-24 | 2099-12-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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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津02民初680号 | 第三人 | 原告: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世茂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武汉世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 500000000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长沙世茂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长沙世茂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的利息(以500,000,000元为本金,以年化率10%为标准计算);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长沙世茂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罚息(以500,000,000元为本金,以年化率15%为标准计算);四、如被告长沙世茂房地产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嘉年华项目”商业中心地块475625平方米(位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C某某(2011)第1××7号)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抵押财产清单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内容为准)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武汉世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沙世茂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3,4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38,456元,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2,677元,被告长沙世茂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武汉世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95,7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2-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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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川0104民初8963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成都祥诚通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