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王学东
91654025053199711B
1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工业园区A区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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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34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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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详情见法律文书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22-08-01
〔2022〕新0109民初1983号
2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被告偿还原告案款1241409.8元,那件受理费7775元,违约金80000元,被告承担案件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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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源县人民法院
2022-02-08
〔2020〕新4025民初2069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欠原告扬州市欣欣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65661.60元,被告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2021年6月起至2022年11月每月底前给付原告3万元,共18个月,于2022年12月底前给付原告25661.60元,余款原告放弃;二、如被告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给付,则由被告承担违约金10万元;三、如被告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未能按约按期足额给付,则原告扬州市欣欣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全额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本案的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28.5元,由被告承担,此3款已经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22年12月底前给付原告;五、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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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2021-06-18
〔2021〕苏1012民初1548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1.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履行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乌仲裁字0123号裁决书裁决的给付义务,给付申请人投资款550000元,利息169520.55元,律师代理费65000元,仲裁费17905.19元;并加倍给付申请人迟延履行裁决书内容期间的债务利息。合计:802425.74元;2.本案申请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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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2021-05-12
〔2020〕乌仲裁字第0123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新0109执4594号
2022-08-01
(2022)新0109民初1983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3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4025执70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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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8
2
--
(2023)新4002民初3514号
被告
原告: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信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新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新源县精钢管业有限公司,王学东
13264173.38
一、被告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信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本金及利息11,756,258.08元;二、被告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信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376,200.3元(以代偿资金11,756,258.08元为基数,按照日0.5‰计算,从2021年7月29日计算至2021年10月1日共64天);三、被告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信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10月2日至支付完毕之日期间代偿资金占用费(以11,756,258.08为基数,按照日0.5‰计算);四、被告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信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31,715元;五、被告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信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六、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信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提供以下抵押财产依法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全部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位于新源县×××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编号:新国土国用(别2015)第×××号)的抵押物依法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七、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信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提供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数控液压矫正机、连铸机)及现有或将有的全部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抵押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八、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信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新源县精钢管业有限公司提供以下抵押财产依法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全部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位于新源县×××工业园区×××区×××号房屋(房产证号:房屋(房产证号:新×**)×号房屋(房产证号:新房屋(房产证号:新×**)使用证编号:新国土国用(则2015)第×××号)的抵押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九、被告新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王学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92.5元,由被告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新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新源县精钢管业有限公司、王学东志对前述款项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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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7
3
--
(2023)新2323执4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千里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新疆千里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千里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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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0109执459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Y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Y某某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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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4025民初1563号
被告
原告:
新源县融德源气体充装有限公司
被告:
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
369361
被告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源县融德源气体充装有限公司气款3693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0元,减半收取计3420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合计4440元,由被告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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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7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4025执45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新4025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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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4025民初1129号
被告
原告:
新源县洪通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
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
123239.5
一、被告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源县洪通燃气有限公司燃气款115114.5元; 二、被告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源县洪通燃气有限公司燃气款利息81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5元,减半收取1382元,保全费1136元,合计2518元,由被告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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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4002民初2463号
被告
原告:
伊宁市Z某某围栏网加工店
被告:
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
94200
一、解除原告伊宁市Z某某围栏网加工店与被告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告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伊宁市Z某某围栏网加工店货款94200元; 三、被告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伊宁市Z某某围栏网加工店自2020年12月6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计1123元,由被告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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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4025民初461号
被告
原告:
新源县车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
29043.88
一、被告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新源县车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5690元; 二、被告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新源县车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利息3353.88元; 三、驳回原告新源县车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被告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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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012执235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欣欣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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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28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Z某某
新源县人民法院
2017-02-28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Z某某
新源县人民法院
2016-05-18

开庭公告 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鲁0692民初758号
被告
原告:
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7-15
2
--
--
被告
原告:
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3
执行异议之诉
(2022)苏1012民初5543号
第三人
原告:
M某某
被告:
扬州市欣欣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2022-11-09
4
执行异议之诉
(2022)苏1012民初3871号
原告
原告:
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市欣欣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2022-11-04
5
执行异议之诉
(2022)苏1012民初3871号
原告
原告:
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市欣欣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2022-10-20
6
执行异议之诉
(2022)苏1012民初3871号
原告
原告:
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市欣欣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2022-09-26
7
执行异议之诉
(2022)苏1012民初3871号
原告
原告:
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市欣欣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2022-08-03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012民初1548号
被告
原告:
扬州市欣欣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2021-04-22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新4025民初206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伊犁首冶鼎立重工有限公司
新源县人民法院
2020-10-29
10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0)新40民终532号
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2020-06-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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