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国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杜春礼
915134015975261358
1000万元人民币
-
西昌市西溪乡果园桥(化工厂内)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1条,开庭公告4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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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川3401执1902号
2020-10-27
(2019)川3401民初665号
西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1)川0402执恢48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对(2016)川0402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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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2
其他
(2020)川3401执190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01民初665号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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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3
合同纠纷
(2019)川3401民初665号
被告
原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西昌国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1349723.82
一、被告西昌国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欠电费1038249.09元及违约金311474.73元(前述2笔款项合计1349723.82元),并支付利息(以所欠电费1038249.09元为基数,计算期间自2019年1月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 二、驳回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27.00元,由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825.33元,由被告西昌国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担 13301.67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义务时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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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8)川0402执164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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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0
5
其他
(2017)川3401执1219号
被执行人
-
--
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3401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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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0
6
劳动争议
(2017)川3401执126号
被执行人
-
--
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40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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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4
7
其他
(2017)川3401民初1091号
被告
原告:
四川锦绣中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西昌国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272000
一、被告西昌国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锦绣中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余款 136000.00元。 二、被告西昌国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锦绣中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余款 136000.0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36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5年9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3.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西昌国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径直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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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6)川0402民初338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杜春礼,Z某某,西昌国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J某某,C某某,L某某,W某某
2560000
D某某、Z某某、W某某、J某某、W某某、C某某、L某某、西昌国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W某某借款250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计付);赔偿W某某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损失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64元,由D某某、Z某某、W某某、J某某、W某某、C某某、L某某、西昌国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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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9
其他
(2017)川3401民初306号
被告
原告:
钢城集团凉山瑞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西昌国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178171.45
一、被告西昌国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钢城集团凉山瑞海实业有限公司加工产品销售款134192.28元。 二、被告西昌国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钢城集团凉山瑞海实业有限公司的电费 43979.17元。 三、被告西昌国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欠款自2014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原告钢城集团凉山瑞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至所欠本金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3.00元,由被告西昌国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以上义务时径直给付原告)。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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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10
劳动争议
(2016)川3401民初75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H某某
被告:
西昌国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60876
限被告国恒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H某某工资6087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国恒公司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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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16)川0402民初338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D某某,Z某某,W某某,J某某,W某某,C某某,L某某,西昌国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17-09-12
2
其他
(2017)川3401民初1091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省顺蓝天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西昌国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西昌市人民法院
2017-09-11
3
合同纠纷
(2017)川3401民初1091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省顺蓝天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西昌国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西昌市人民法院
2017-05-19
4
其他
(2016)川3401民初75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H某某
被告:
西昌国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西昌市人民法院
2016-09-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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