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邦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注销 华南
郑敏玲
914501026648342430
50万元人民币
-
南宁市兴宁区望州南路88号金桂花园2号楼1单元2层20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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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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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20-01-14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2022-08-05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黔2729执恢140号
申请人
-
--
--
2021-10-1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黔27民终3639号
被上诉人
-
571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14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21-01-0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黔2729民初712号
原告
原告:
南宁市邦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H某某
441537.88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宁市邦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41537.88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4月25日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南宁市邦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H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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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黔2729民初712号
原告
原告:
南宁市邦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H某某
长顺县人民法院
2020-07-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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