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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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20-01-14 |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2-08-05 |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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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黔2729执恢140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1-10-1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黔27民终3639号 | 被上诉人 | - | 5714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14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1-0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黔2729民初712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宁市邦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H某某 | 441537.88 |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宁市邦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41537.88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4月25日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南宁市邦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H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9-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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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黔2729民初712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宁市邦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H某某 | 长顺县人民法院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