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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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17)渝0120执1171号 | --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16〕渝0120民初3058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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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渝0120执恢268号 | 2023-04-10 | (2016)渝0120民初3058号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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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渝0120民初3058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市璧山区兴荣经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352430.41 | 一、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兴荣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7日签订的《建筑材料周转作业用料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四川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兴荣经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2月28日的租金302406.39元;
三、被告四川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兴荣经商贸有限公司钢管3097.3米、扣件474套,逾期未退还部分按钢管每米18元、扣件每套6元的标准计价赔偿,并从2016年2月29日起继续按钢管每米每天0.01元、扣件每套每天0.007元的标准计付租金给原告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被告四川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兴荣经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兴荣经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4元,由被告四川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6-10-17 |
2 | 合同纠纷 | (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408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四川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4-01-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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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6)渝0120民初3058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市璧山区兴荣经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16-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