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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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10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05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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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10 |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5 |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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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620100332122207F | 营业执照 | 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劳务作业(不含劳务派遣);建设项目咨询服务;造价咨询;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的环评、水评、灾评、安评及节能评估报告;水保方案编制;社会稳定分析报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5-03-12 | 2025-03-11 |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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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1)甘0102民初11155号 | 被告 | 原告: 永登县龙泉寺镇合力水泥制管厂 被告: 甘肃梓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121533.02 | 被告甘肃梓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登县龙泉寺镇合力水泥制管厂付货款44600元并支付至2021年7月12日的利息32333.02元;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4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4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4.6%为标准计算利息。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4元、公告费390元,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付给原告。以上款项合计79047.02元(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甘肃梓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付给原告永登县龙泉寺镇合力水泥制管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更多 | 2023-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