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
吴红玉
911522006769200933
--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政府新址归流河大桥侧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51条,开庭公告2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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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4

裁判文书 5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4

信用中国 2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兴审特(2020)177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0-12-04
2099-12-31
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
兴审特(2020)176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0-12-04
2099-12-31
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3
兴审特(2020)173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0-12-04
2099-12-31
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4
兴审特(2020)185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0-12-04
2099-12-31
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5
兴审特(2020)183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0-12-04
2099-12-31
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6
兴审特(2020)175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0-12-04
2099-12-31
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7
前国许准字〔2017〕第242号
旧标准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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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国家税务局
8
兴审特(2020)184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0-12-04
2099-12-31
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9
兴审特(2020)178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0-12-04
2099-12-31
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10
前国许变更准字〔2017〕第32号
旧标准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99-12-31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5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内2221民初236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公司,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3984
一、被告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财产损失113984元; 二、被告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垫付的评估、鉴定费合计55000元; 三、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9.68元,由被告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乌兰浩特市兴安支行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乌兰浩特市兴安支行。收款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515××××4829,附言:某某某上诉费。农行大厅联系电话:0482—821××××、82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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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8
2
其他
(2022)内2221民初3866号
第三人
原告:
王某,房某1
被告:
高某,房某2,房某4,杨某
377470.66
一、第三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将剩余捐助款310603元立即向原告王学 辉、房某1,被告高某、房某2、房某4、杨某分配捐助款,其中分配房某1、高某、房某2、房某4、杨某每人60933.83元,分配王某5933.83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房某1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0元,减半收取计2980元,由原告王某、房某1,被告高某、房某2、房某4、杨某各负担496.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乌兰浩特市兴安支行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银行:农业银行乌兰浩特兴安支行。收款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9,附言:某某某上诉费。农行大厅联系电话:0482—821××××、82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调解),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 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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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8
3
合同纠纷
(2021)内22民终1269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2元,由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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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4
合同纠纷
(2021)内2221民初2430号
原告
原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公司
被告:
王**伟
--
准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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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5
其他
(2021)内2221民初23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公司
--
准许H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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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6
合同纠纷
(2020)内22民终234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2.76元,由上诉人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公司负担1453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789.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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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7
合同纠纷
(2019)内2221民初378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39590.46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经济损失39590.46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6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790元,鉴定费337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97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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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8
合同纠纷
(2019)内2221民初3384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分公司
被告:
G某某
10000
准许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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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9
合同纠纷
(2019)内2221民初3382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分公司
被告:
L某某
25840
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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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10
合同纠纷
(2019)内2221民初3418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分公司
被告:
Y某某
28800
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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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开庭公告 2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内22民终1176号
被上诉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5
2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3)内22民终226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8
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0
4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3)内22民终221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17
5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公司
被告:
C某某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2023-06-30
6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公司
被告:
Y某某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2023-06-20
7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公司
被告:
Z某某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2023-05-25
8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公司
被告:
Z某某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2023-05-05
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公司
被告:
Y某某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2022-11-15
10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公司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2022-10-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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