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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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19年4月17日,郓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如实记录员工周全杰、赵怀青、赵怀堂、苑仁道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立案调查。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3、询问笔录2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企业员工名单1份。 ...更多 | 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 | 10000 | 郓城县应急局 | 2019-04-24 | (郓)应急罚〔2019〕208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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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71725MA3DTJA246 | 工商营业执照 | 一般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汽车零配件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23-11-08 | 2099-12-31 | 郓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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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鲁1725民初751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郓城县鑫胜铸造有限公司,C某某 | 83200 |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W某某砂款41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1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W某某对被告郓城县鑫胜铸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