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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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内08民终49号 | 上诉人 | - | 12000 | 准许徐州沛纳海煤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徐州沛纳海煤炭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还上诉人徐州沛纳海煤炭有限公司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04-09 |
2 | 其他 | (2019)苏0322执3195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4-09 |
3 | 其他 | (2019)苏0322民特34号 | 申请人 | - | -- | 申请人徐州沛纳海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诚信德煤炭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经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9-09-03 |
4 | 其他 | (2019)内0823民初645号 | 原告 | - | 12000 | 驳回原告徐州沛纳海煤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州沛纳海煤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