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黄远崇
91441900MA4WB2471J
20万
-
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四围东路2号103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8条,开庭公告5条,被执行人1条,失信被执行人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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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粤1972执5798号
2023-03-07
(2022)粤1972民初3662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湘0681执495号
2022-04-11
(2021)湘0681民初3019号
汨罗市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湘0681执496号
2022-04-11
(2021)湘0681民初3017号
汨罗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289797
(2024)粤1972执1430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4-02-20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湘0681执496号
被执行人
-
--
一、(2022)湘0681执4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黄远崇、H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森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偿还欠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三、申请执行人湖南森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黄远崇、H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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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2
其他
(2022)粤1973财保2348号
被申请人
-
1323517.3
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L某某相应价值1323517.3元的财产;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或仲裁请求。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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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湘0681执495号
被执行人
-
--
一、(2022)湘0681执4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黄远崇、H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森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偿还欠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三、申请执行人湖南森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黄远崇、H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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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1972民初10955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豪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
20742.5
被告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即日向原告深圳市豪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742.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28元,由被告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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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681民初3017号
被告
原告:
湖南森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
130294.05
一、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南森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货款130294.05元以及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计算违约金,以130294.05为本金自2021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 二、H某某、H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湖南森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4元,减半收取计1927元,由湖南森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承担200元,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共同承担1727元(该款已由湖南森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预交,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应负担部分应当在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向湖南森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1408元由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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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681民初3019号
被告
原告:
湖南省吉富铝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
370889.2
一、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南省吉富铝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70889.2元以及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计算违约金,其中以133045.2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5日起计算;以237844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息直至偿还之日止); 二、H某某、H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湖南省吉富铝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4元,减半收取计3847元,由湖南省吉富铝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300元,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共同承担3547元(该款已由湖南省吉富铝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应负担部分应当在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向湖南省吉富铝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2651元由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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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681民初3017号
被申请人
-
177682.05
冻结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的银行存款177682.05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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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8
其他
(2021)粤1972财保1331号
被申请人
-
1081526.71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的银行存款1081526.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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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1972民初10955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豪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2-06-0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1972民初10955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豪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2-06-0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681民初3019号
被告
原告:
湖南省吉富铝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
汨罗市人民法院
2022-01-1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681民初3017号
被告
原告:
湖南森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
汨罗市人民法院
2022-01-1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1972民初3662号
被告
原告:
八灵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新机五金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7-0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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