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洲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张敏
91350502MA2XYJ0C6N
100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亭店社区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基地2号楼912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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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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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50502MA2XYJ0C6N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
2017-01-19
2099-12-31
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闽0125执213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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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2
其他
(2022)闽0125民初2773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洲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国智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0000
厦门国智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省洲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5元,减半收取计2227.5元,由厦门国智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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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23)闽0581民初7577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洲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Y某某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3-12-12
2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23)闽0581民初7577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洲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Y某某
泉州市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3-12-12
3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原告:
福建省洲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Y某某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3-11-01
4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23)闽0581民初7577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洲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Y某某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3-11-01
5
合同纠纷
(2022)闽0125民初2773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洲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国智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2-09-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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