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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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50502MA2XYJ0C6N | 营业执照 | 变更登记 | 2017-01-19 | 2099-12-31 | 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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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闽0125执2133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2-12 |
2 | 其他 | (2022)闽0125民初2773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洲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国智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200000 | 厦门国智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省洲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5元,减半收取计2227.5元,由厦门国智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9-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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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2023)闽0581民初7577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洲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Y某某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3-12-12 | |
2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2023)闽0581民初7577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洲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Y某某 | 泉州市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3-12-12 | |
3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洲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Y某某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3-11-01 | |
4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2023)闽0581民初7577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洲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Y某某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3-11-01 | |
5 | 合同纠纷 | (2022)闽0125民初2773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洲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国智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永泰县人民法院 | 2022-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