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01000731﹞登字﹝2022﹞第09150016号 | 登字 | 登字 | 2008-07-25 | 2099-12-31 |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劳动争议 | (2021)苏0681民初3819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机械厂 | -- | 驳回原告S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 ...更多 | 2021-08-0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皖05民终675号 | 上诉人 | - | 42675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940元,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机械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6-2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皖0523民初443号 | 被告 | - | 1949398.14 | 一、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设备加固费945398.14元及鉴定费200000元,合计1145398.14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机械厂加工制作费100400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机械厂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6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合计40940元,由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167元,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机械厂负担107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1-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2)苏0681民初4355号 | 被告 | 原告: 启东市椿焰建材经营部 被告: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机械厂,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T某某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2022-07-27 | |
2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21)苏0681民初3819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机械厂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2021-06-10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皖0523民初443号 | 被申请人 | - | 和县人民法院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