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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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008134151727072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3-10-11 | 2026-10-11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2 | 91120101300386080H | 营业执照 | 天津市鑫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14-05-09 | 2099-12-31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津和国税一许准字(2017)第27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17-09-15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 | |
4 | 空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 -- | -- | 市建委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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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津0101民初2485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鑫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447702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鑫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47702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44770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鑫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3年3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4770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1‰的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9元,减半收取4429.5元、财产保全费3050元,由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自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5-10 |
2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2)津0118民初189号 | 原告 | - | -- | 驳回天津市鑫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33元,由天津市鑫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15 |
3 | 其他 | (2021)津0101执4753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1)津0101执47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2-24 |
4 | 合同纠纷 | (2021)津01民申308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天津市鑫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21-12-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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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
2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
3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3-12-15 | |
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3-11-16 | |
5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3-10-16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
8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津0101民初312号 | 其他 |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3-02-15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津0101民初313号 | 其他 |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3-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