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鲁保才
91110113061349601X
100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5层508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5

裁判文书 33

法院公告 6

开庭公告 19

信用中国 1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113061349601X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3-01-22
2043-01-2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2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变更董事及监事的批复
新标准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变更董事及监事的批复
同意变更。
2020-12-15
2099-12-31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
J1000122668207
旧标准
--
变更
--
--
中国人民银行中关村中心支行
4
京商务资字〔2015〕557号
旧标准
--
关于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等事项的批复
--
--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5
京西一税许准﹝2020﹞3360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2020-07-13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6
京金融﹝2022﹞58号
新标准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变更董事长及监事的批复
同意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变更董事长及监事
2022-03-02
2099-12-31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7
京金融﹝2020﹞409号
新标准
京金融〔2020〕409号
同意变更。
2020-12-15
2099-12-31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8
京金融﹝2020﹞176号
新标准
京金融〔2020〕176号
同意变更
2020-06-16
2099-12-31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京01民终293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贵州比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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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2
--
(2022)京0108民初28151号
原告
原告: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比克商贸有限公司
3108150
一、被告贵州比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14日的第12-18期的项目合作费31027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8375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以47362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63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533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4325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3312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2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二、被告贵州比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5400元;三、驳回原告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贵州比克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0元(原告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600元(已交纳),由被告贵州比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原告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贵州比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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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8
3
合同纠纷
(2022)京74民终132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507元,由孝义市人民医院、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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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4
合同纠纷
(2022)京74民终132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1507元,由孝义市人民医院、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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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0
5
追偿权纠纷
(2022)京03民终11526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3303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177元,退还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由滨杭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77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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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6
合同纠纷
(2021)京0108民初47278号
原告
原告: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孝义市人民医院,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3471187
一、孝义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3423400元、担保费47787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3903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10日止,以3903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903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孝义市人民医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孝义市人民医院行使追偿权; 四、驳回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507元,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负担3171元,由孝义市人民医院、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83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孝义市人民医院、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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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7
合同纠纷
(2021)京0108民初36183号
原告
原告: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祁县医疗集团,山西新祁旅游有限公司
14555762.41
一、祁县医疗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555662.41元、留购价款100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1247166.65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1日计算至2016年7月12日,以1247166.6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以1247166.6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日计算至2018年1月16日,以247166.6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计算至2018年5月18日,以1668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计算至2019年2月3日,以1168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30日,以1668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计算至2019年7月29日,以389177.9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计算至2019年9月29日,以389177.9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以11400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55162.4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全部应付款之和扣除1000000元,为祁县医疗集团应向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数额; 二、山西新祁旅游有限公司对祁县医疗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山西新祁旅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祁县医疗集团行使追偿权; 四、驳回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90元,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祁县医疗集团、山西新祁旅游有限公司负担1031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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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8
合同纠纷
(2021)京0108民初60484号
被告
原告:
平果市人民医院
被告: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驳回平果市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50元,平果市人民医院已预交,由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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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0
9
合同纠纷
(2021)京0108民初60482号
被告
原告:
平果市人民医院
被告: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驳回平果市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50元,平果市人民医院已预交,由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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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0
10
合同纠纷
(2021)京0108民初51395号
原告
原告: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昌宁县人民医院,昌宁县佳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991911.97
一、昌宁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052405.97元、留购价款100元、担保费39406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8日止,以588338.1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计算至2021年4月9日,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1日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1日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1日计算至2021年10月29日,以2133474.2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683474.2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全部应付款之和扣除900000元,为昌宁县人民医院应向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数额; 二、昌宁县佳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昌宁县人民医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昌宁县佳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昌宁县人民医院行使追偿权; 四、驳回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253元,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昌宁县人民医院、昌宁县佳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63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908元。 保全费5000元,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昌宁县人民医院、昌宁县佳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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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法院公告 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滨杭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濮阳县人民法院
2022-06-21
2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滨杭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濮阳县人民法院
2022-06-21
3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滨杭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濮阳县人民法院
2022-05-29
4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滨杭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濮阳县人民法院
2022-05-29
5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追偿权纠纷
追偿权纠纷一案,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2021)京0105民初3303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现依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05-22
6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滨杭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03-29
7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滨杭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28
8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滨杭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濮阳县人民法院
2021-08-24
9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滨杭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濮阳县人民法院
2021-08-22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滨杭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06-18

开庭公告 1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2)京0108民初24104号
其他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2-09-13
2
追偿权纠纷
(2022)京03民终11526号
上诉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08
3
合同纠纷
(2022)粤0105民初679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2-07-21
4
定金合同纠纷
(2022)豫民再515号
其他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07-08
5
合同纠纷
(2022)粤0105民初679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2-05-17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豫0928民初10876号
被告
原告:
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县人民法院
2022-04-26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豫0928民初10876号
被告
原告:
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濮阳县人民法院
2022-02-11
8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1)京0108民初60482号
被告
原告:
平果市人民医院
被告: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2-02-11
9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1)京0108民初60484号
被告
原告:
平果市人民医院
被告: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2-02-11
10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1)京0108民初51395号
原告
原告: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昌宁县人民医院,昌宁县佳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12-1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