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沪嘉建设有限公司

已吊销 长三角华东
胡军民
91330402MA2GBWK424
700万元人民币
-
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阳路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6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2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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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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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嘉兴市沪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吴彦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晋源区筑诚义建材经销部货款216595元,并以21659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原告太原市晋源区筑诚义建材经销部自2020年5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0元,保全费2233元,由被告嘉兴市沪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吴彦杰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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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2022-04-01
〔2021〕晋0110民初73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晋0110执783号
2022-04-01
(2021)晋0110民初73号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晋0110民初73号
被告
原告:
太原市晋源区筑诚义建材经销部
被告:
嘉兴市沪嘉建设有限公司,W某某
433190
一、被告嘉兴市沪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晋源区筑诚义建材经销部货款216595元,并以21659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原告太原市晋源区筑诚义建材经销部自2020年5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0元,保全费2233元,由被告嘉兴市沪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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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晋0110民初73号
被申请人
-
342674.94
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市沪嘉建设有限公司、吴某银行存款342674.9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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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晋0110民初2033号
被告
原告:
太原市晋源区筑诚义建材经销部
被告:
嘉兴市沪嘉建设有限公司,W某某
143500
驳回原告太原市晋源区筑诚义建材经销部的起诉。 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3170元,依法退还原告太原市晋源区筑诚义建材经销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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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5)黄民初字第4932号
上诉人
-
3496972
一、维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1)嘉南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中诉讼费承担部分的判决,撤销其余部分的判决。 二、嘉兴市沪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C某某借款本金329万元及利息68340元、违约金138632元。 三、Z某某、W某某、H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C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9579元,由嘉兴市沪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3579元,由C某某负担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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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9
5
合同纠纷
(2012)杭拱半商初字第114号
被告
原告:
浙江万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市沪嘉建设有限公司
370574.67
被告嘉兴市沪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万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费用323237.67元,承担违约金47337元,合计3705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6860元,减半收取3430元,由被告嘉兴市沪嘉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6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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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30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1)浙嘉商终字第213号
上诉人
-
3496972
一、维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1)嘉南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中诉讼费承担部分的判决,撤销其余部分的判决。 二、嘉兴市沪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C某某借款本金329万元及利息68340元、违约金138632元。 三、Z某某、W某某、H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C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9579元,由嘉兴市沪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3579元,由C某某负担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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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1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拍卖
合同纠纷
W某某、嘉兴市沪嘉建设有限公司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2022-05-29
2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沪嘉建设有限公司,W某某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2022-05-17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嘉兴沪嘉建设有限公司、W某某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2021-12-30
4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沪嘉建设有限公司,W某某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2021-10-1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晋0108民初2769号
被告
原告:
山西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市沪嘉建设有限公司,W某某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2022-03-1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晋0110民初73号
被告
原告:
太原市晋源区筑诚义建材经销部
被告:
嘉兴市沪嘉建设有限公司,W某某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2021-06-2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