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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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处4.25万元人民币罚款 | 42500 |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 2020-08-14 | 宁应急执罚〔2020〕39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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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20000775435536L001U | 排放污染物许可 | 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基本信息变更申请 | 2021-12-10 | 2026-12-09 |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 |
2 | 320100120322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延续 | 2022-12-06 | 2024-10-24 |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
3 | ﹝宁建﹞卫﹝公﹞许准延字﹝2020﹞0031号 | 行政许可准予延续决定书 | 游泳场(馆) | 2020-10-15 | 2024-10-14 | 南京市建邺区卫健委 | |
4 | ﹝00000533﹞公司变更﹝2020﹞第09270005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05-07-08 | 2099-12-31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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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苏0105民初7697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容诚誉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972084.96 | 一、被告江苏容诚誉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给付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物业费526707.7元、水电费49381.1元。
二、被告江苏容诚誉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给付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395996.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83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江苏容诚誉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1-03-15 |
2 | 合同纠纷 | (2020)苏0105民初7697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容诚誉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2021-02-10 |
3 | 合同纠纷 | (2020)苏01民终898号 | 被上诉人 | - | 1494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8元,由上诉人南京智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5-26 |
4 | 合同纠纷 | (2014)建执字第126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3)建民初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11-06 |
5 | 合同纠纷 | (2014)建执字第100号 | 申请人 | - | -- | -- | 2014-05-10 |
6 | 合同纠纷 | (2013)建民初字第3254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新沂市食为先大酒店有限公司 | 2050 | 一、解除原告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食为先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
二、被告新沂市食为先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空房屋,并将租赁场地交还原告。
三、被告新沂市食为先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场地交还之日止的租金(按4305元/日计算),以及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2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465元减半收取732.5元,由被告新沂市食为先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折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65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 ...更多 | 2013-12-19 |
7 | 合同纠纷 | (2012)建南民初字第257号 | 被告 | - | 82 | 一、原告(反诉被告)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承租的游泳馆卖品部、沙滩卖品部、2个流动摊点场地交还给被告(反诉原告)经营公司。
二、原告(反诉被告)商贸公司于2012年7月1日起按每天82元向被告(反诉原告)经营公司支付场地使用费用,至其承租的场地交还时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商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80元、反诉费80元共计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商贸公司负担(经营公司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由商贸公司向经营公司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此款由商贸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经营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2-09-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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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苏0105民初465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巴托夫斯棒球(江苏)有限公司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4-04-24 | |
2 | -- | (2024)苏0105民初465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巴托夫斯棒球(江苏)有限公司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
3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2022)苏0105民初15127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
4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2022)苏0105民初15127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
5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2022)苏0105民初15127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2-12-21 | |
6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苏01民终1092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12 | |
7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苏0105民初7335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1-11-08 | |
8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苏0105民初7335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1-10-20 | |
9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苏0105民初3304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爱长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
10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21)苏0192民初4661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艺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