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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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2019)冀0102民初7781号 | --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19〕冀0102民初778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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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冀0102执80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2民初8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4-28 |
2 | 其他 | (2021)冀0102执81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2民初8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4-20 |
3 | 合同纠纷 | (2020)冀01民终3076号 | 被告 | - | 1664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上诉人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5-27 |
4 | 合同纠纷 | (2019)冀0102民初778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 刘冰,Z某某,Y某某,Z某某,石家庄腾红贸易有限公司 | 2160214.07 | 一、被告L某某、石家庄腾红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截止到2019年11月22日的借款本金1562350.04元、逾期罚息597864.03元,以及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Z某某、Y某某、Z某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Y某某、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各自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L某某、石家庄腾红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6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