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1)桂03民终3341号 | 上诉人 | - | 210725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水印长廊酒店有限公司退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某某房费20500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被上诉人X某某已预交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费费5725元(上诉人桂林水印长廊酒店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合计12575元,由上诉人桂林水印长廊酒店有限公司负担6967元,由被上诉人X某某负担56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2-1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113民初7041号 | 原告 | 原告: 桂林水印长廊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国龙家具有限公司 | 164857.29 | 一、被告广州国龙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桂林水印长廊酒店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61560.60元。
二、被告广州国龙家具有限公司于付清上述第一项货款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并取回其向原告桂林水印长廊酒店有限公司交付的展示台1套(含书桌及副柜)、矮凳8张、矮柜2个、圆桌2张、餐边木质沙发4套、方桌11张、长方桌11张和茶台椅8把,原告桂林水印长廊酒店有限公司不能返还部分,按照相应价款扣减上述第一项相应返还货款。
三、被告广州国龙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桂林水印长廊酒店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3296.69元。
四、驳回原告桂林水印长廊酒店有限公司本案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8元,由原告桂林水印长廊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74元,被告广州国龙家具有限公司负担3584元。案件申请费(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桂林水印长廊酒店有限公司负担41元,被告广州国龙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3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更多 | 2020-05-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1民终16250号 | 被上诉人 | -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4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1民终16250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1 | |
3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粤0113民初7041号 | 原告 | 原告: 桂林水印长廊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国龙家具有限公司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12-09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113民初7041号 | 原告 | 原告: 桂林水印长廊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国龙家具有限公司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8-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