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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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罚款 | -- | 无极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2-11-16 | 无消行罚决字〔2022〕第012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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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冀0130民初892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 被告: 无极县聚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孟永强 | 636000 | 被告无极县聚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孟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借款本金636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0元减半收取5080元,诉讼保全费3700元,由被告无极县聚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孟永强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法院交付,被告可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无极县,上诉材料收转窗口收,电话0311-8555××××)。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更多 | 2022-05-31 |
2 | 合同纠纷 | (2022)冀0130民初452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 被告: H某某 | 102298.97 | 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0042.88元、手续费2256.09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截至2022年2月11日的信用卡透支利息为6204.78元、滞纳金为5617.34元;2022年2月11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2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更多 | 2022-04-27 |
3 | 合同纠纷 | (2021)冀0130民初2564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 被告: Z某某 | -- |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负担 ...更多 | 2021-12-21 |
4 | 合同纠纷 | (2020)冀0130民初1752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 被告: W某某 | 72401.69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借款本金65117.65元,利息3005.8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372.47元,手续费905.73元及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以65117.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算;滞纳金以65117.65元为基数按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计805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法院交付,被告可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10-19 |
5 | 合同纠纷 | (2020)冀0130民初1769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 被告: L某某 | 63055.53 |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借款本金54743.62元、利息3229.7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325.68元、手续费1756.44元及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以54743.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算;滞纳金以54743.62元为基数按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0元,减半收取计688.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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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10-13 |
6 | 合同纠纷 | (2020)冀0130民初1273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 被告: J某某 | 108863.56 | 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借款本金89276.75元及截至2020年3月29日的利息12590.47元、滞纳金5167.64元、取现手续费1828.7元及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以89276.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算;滞纳金以89276.75元为基数按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7元减半收取计1238.5元,由被告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13 |
7 | 其他 | (2020)冀0130执19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7-07 |
8 | 合同纠纷 | (2020)冀0130民初1056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 被告: Y某某 | 159999.22 | 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9999.61元及截至2019年12月8日的利息、消费手续费及滞纳金共计11189.35元,自2019年12月9日起以79999.61元为基数,利息、手续费、滞纳金按合约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计1040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30 |
9 | 其他 | (2020)冀0130执9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6-22 |
10 | 合同纠纷 | (2020)冀0130民初1061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 被告: T某某 | 69793.68 | 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透支本金69793.68元及截至2019年12月8日的利息、违约金及提现手续费及账单分期手续费共计11979.81元,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金穗准贷记卡透支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计922元,由被告T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2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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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信用卡纠纷 | G某某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2023-09-24 | |
2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H某某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2022-05-17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信用卡纠纷 | H某某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2022-03-08 | |
4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2022-02-22 | |
5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无极县东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2021-11-28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无极县东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2021-07-22 | |
7 | 裁判文书 | 银行卡纠纷 | N某某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2021-01-28 | |
8 | 裁判文书 | 银行卡纠纷 | L某某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2020-12-03 |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银行卡纠纷 | N某某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2020-11-01 |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银行卡纠纷 | L某某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2020-09-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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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冀0130民初828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 被告: M某某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2024-04-08 | |
2 | -- | (2024)冀0130民初827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 被告: S某某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2024-04-01 | |
3 | -- | (2024)冀0130民初824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 被告: S某某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2024-03-29 | |
4 | -- | (2024)冀0130民初828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 被告: M某某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2024-03-18 | |
5 | -- | (2024)冀0130民初356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 被告: L某某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2024-03-14 | |
6 | -- | (2024)冀0130民初830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 被告: Z某某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2024-03-11 | |
7 | -- | (2024)冀0130民初357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 被告: W某某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2024-03-11 | |
8 | -- | (2024)冀0130民初823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 被告: L某某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2024-03-11 | |
9 | -- | (2024)冀0130民初358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 被告: Q某某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2024-03-08 | |
10 | -- | (2024)冀0130民初355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 被告: L某某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2024-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