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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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 行为罚款1000元 | 1000 | 海南省地税局 | 2013-08-07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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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4)城民一初字第52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X某某,四川省雄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Y某某应 | 78720 | 一、被告Y某某应、X某某、雄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L某某支付误工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5505.9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Y某某应、X某某、雄达公司承担388.96元,原告L某某承担1379.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