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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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州市鼎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案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在除主要道路、主要公共场所以外的地方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内罚款5000元,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罚款10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处罚金额本金)。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多 | 1000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7-09-12 | 温瓯城法处字〔2017〕第007-0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