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0)浙绍商初字第50号 | 被告 | 被告: 浙江茂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茂盛半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290151525 | 一、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绍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09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绍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151525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浙江茂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茂盛半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绍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茂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绍市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09)第00-2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18000万元(万股)出质股权在其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绍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海茂盛半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绍市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09)第00-3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6000万元(万股)出质股权在其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六、驳回绍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余本诉请求;
七、驳回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32165元,由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00元,由绍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16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9305元,由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浙江茂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茂盛半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前述诉讼费用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49147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39×××75,单位编码:515001;开户银行:杭州市农业银行西湖支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1-06-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0)浙绍商初字第50号 | 其他 | -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