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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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粤1972民初12683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昶源涂装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钧斯美实业有限公司,候连燕 | 27216 | 一、限被告东莞市钧斯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昶源涂装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216元及利息(以27216为本金,从201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H某某对判项一所列被告东莞市钧斯美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H某某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就其清偿责任向被告东莞市钧斯美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东莞市昶源涂装配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钧斯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H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2-1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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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东莞市钧斯美实业有限公司、H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为43048119860604XXXX)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