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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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湘02行终3号 | 第三人 | - | -- | 撤销茶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4行初7号行政判决;
二、判决由茶陵县医疗保险局按照规定核定H某某的工亡保险待遇。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由上诉人茶陵县医疗保险局与被上诉人Y某某、H某某、H某某各承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2-27 |
2 | 其他 | (2016)湘0224行初7号 | 第三人 | 原告: Y某某,H某某,H某某 被告: 茶陵县医疗保险局 | 10000 | 限被告茶陵县医疗保险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依法核定并向原告Y某某、H某某、H某某发放H某某的工亡保险待遇。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茶陵县医疗保险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8-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更多 | 2016-10-31 |